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班
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03.11.17院務會議通過
103.12.25教務會議通過
104.05.27院務會議通過
104.12.24教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與本校「學則」、「碩、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均須經指導教授及院長認可。
2.博士班學生入學後,於修業期限內須修畢本所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數34學分,其中包含必修13學分、選修至少21學分。
(三)指導教授之聘任:
研究生在第一學年內須選定本學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指導教授。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或院長)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仍須以本學院專任教師擔任。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
(四)成立研究生論文研究諮詢委員會:
1.依據本學院博士班研究生論文研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由該博士班研究生之指導教授成立研究生諮詢委員會,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召開諮詢委員會議針對研究生博士論文主題規劃修習課程、進度與研究方向,並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由該博士班研究生之指導教授提送本學院備查。
2.就學期間若更改博士論文主題,得再召開諮詢委員會審議。
(五)其他:
博士班研究生若有需要由院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時,需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本學院提出申請,並經由院務會議審理通過。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
1.入學後八學期內(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核,未通過者,得令退學。資格考核以論文計畫提審,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若重考仍未通過者(未參加考試視同未通過),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2.資格考核審查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學院或院外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組成,經指導教授提名,院長同意後聘請之,委員之資格需符合學位授予法第12條之規定。
3.若研究生於更換指導教授前,已通過資格考核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新指導教授得視情況要求重新進行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審議研究主題與方向,但不得因此喪失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二)在學期間研究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1.就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需發表於SCI期刊至少一篇(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發明專利一件或新型專利四件。
2.就讀博士班以前發表之研究成果,或在博士班內發表與博士學位論文不相關之研究成果均不列入計算。
3.研究生所發表之著作,於註明該研究生所屬單位時,本校需為掛名單位之一。
4.若研究生有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方可納入畢業條件。若有其他爭議,由院長協調之。
5.合聘及退休教授得遵照上述規定辦理,退休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論文掛名順序,請依實際指導情形自行協商。
6.以上標準僅為資格考必要條件,充分條件由指導教授及院長全權認定。
(三)博士學位考試:
1.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符合論文發表等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於學校學位考試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得參加博士學位考試。
2.博士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提名,經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3.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規及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五、本規定經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