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規範-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107425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7521日臺教技()字第1070075409號函同意備查

1071212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8121日臺教技()字第1080006729 號函同意備查

1081211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927日臺教技()字第1090006904號函同意備查

1091230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033日臺教技()字第1100005668號函同意備查

11062310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0913日臺教技()字第1100108210號函同意備查

1101020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0126日臺教技()字第1100159395號函同意備查

1101229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133日臺教技()字第111001025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訂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碩士班修業逾一學期,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逾三學期。

二、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

三、提送之學位論文,應與系所專業領域相符,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依各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規定程序審查同意者。

、已完成論文初稿或經獲准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初稿經線上偵測剽竊系統檢查,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程序審查同意者。

、博士班研究生須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

第三條  學位考試申請期限,第一學期為開學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為開學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 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二、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一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須為三分之一以上,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指導教授得為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三、本校兼任教師得提聘為校外委員。

四、考試委員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提請校長遴聘之。

五、學位考試委員與研究生具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有必要,應重新辦理提聘。

第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 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會議定之。

第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 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會議定之。

第八條  論文指導教授資格,依學位授予法之碩士及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規定辦理。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校專任(案)教師,必要時得延聘校內外符合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資格之學者或專家,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每位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二位為上限。

碩、博士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 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第九條  學位論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得 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 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 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會議 通過,經教務會議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前二款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依教育部規範訂定。

四、學位論文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包含中英文摘要;提出 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撰寫提要。

五、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不得作為第二條之論文、作品、成 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但經由學術合 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六、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七、學位論文若有與所屬教學單位專業領域不符之情事,由所屬學院查明後,系所得對該案指導教授所指導的學生數稍作限制。

第十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經該系()通知並檢具繕印之論文與提要,送請所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二、舉行學位考試時,學位考試委員應檢視學位論文是否與專業領域相符。

三、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口試時得開放旁聽, 旁聽者不得有任何足以擾亂口試進行之言行,違者由出席之考 試委員勒令離場,在校生另視情節依校規處分。

四、雙聯學制外籍生之考試方式依雙方協議書之約定辦理;以視訊方式進行者,系()應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五、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 考試至少需委員三人出席,且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一人;博士學 位考試至少需委員五人出席,且校外委員須占出席委員三分之 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六、學位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七、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至修業年限屆滿前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應於考試完成二週內,將成績送交綜合業務處登錄。學位考試之重考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二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學位論 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含考試委員簽名之審定書及 學位論文著作權歸屬協議書)至圖書館,並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 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逾期未完成者,次學期仍應繼續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學位考試成績視同零分,應予退學。

論文繳交圖書館前,指導教授得再次要求學生進行論文比對,並 檢附論文定稿版論文原創性之比對結果表送交系(所、學位學程)存查。

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學位論文如為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者,應檢附相關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由指導教授及各系(所、學位學程)審核認定後,方得辦理。

若通過學位考試,但當學期未修畢規定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或未完成畢業門檻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次數。

第十三條  研究生畢業日期,以繳交論文之當學期上課週次結束日為準。

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得在其通過學位考試且辦妥離校手續後授予學位證書;當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論文展延至次學期開學日前繳交者,仍屬當學期。

第十四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者,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規及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