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
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遭逢意外傷害或家庭變故之本校在學家境清寒貧困學生,為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獲得適時扶助,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校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者應具備條件:
第一類:凡本校家境清寒貧困之學生,且領有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年收入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或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書者(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在此列)。
第二類:不符合第一類條件,但卻有急難救助必要之學生。
三、申請原因事實與核發金額標準如附表。
四、申請紓困急難救助金,除檢附戶籍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本人存摺影本外,尚須依申請之原因事實分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不幸亡故者:附死亡證明書。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附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三日以上)。
(三)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附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第二聯民眾收執聯。
(四)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附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非本國籍之在學學生應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非本國籍之在學學生須檢附親屬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父母雙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非本國籍之在學學生須檢附親屬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第一類)家庭年收入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或低收入戶者,請提供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單位開立之證明書。
五、本辦法之申請期限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學生符合本辦法申請標準時,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填寫及列印本校「急難救助金申請表」後,向各綜合業務處或進修推廣處或進修學院提出申請。
(二)應於各項事故發生之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該生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收件單位提出申請。依行政程序送交相關單位審核,經核准核發之急難救助金,直接匯入申請者本人帳戶;若申請者亡故,經核准核發之急難救助金匯入其法定 繼承人之一的帳戶。
(三)急難救助金之核發以家庭為單位,如有兄弟姐妹同校僅限一人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經費來源:
第一類:每學期由本校就學獎補助款項編列經費,並依照實際申請人數支應,如遇當學期申請補助金額已用罄,則由第二類經費來源繼續支應。
第二類:校友及社會人士捐贈。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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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因事實標準 |
核發金額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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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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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偶發意外事件(車禍、中毒、運動及遊戲、實習、實驗、校園建築物傷害),非自我疏失因素造成傷亡(但申請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造成重傷,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
1.死亡:五萬元。 2.重傷(身體機能殘障):二萬元(得增加補助至三萬元)。 |
1.死亡:五萬元。 2.重傷(身體機能殘障):一萬元。 |
二、家庭突遭變故,經濟陷入困 境者。 |
1.父母雙亡:五萬元。 2.父母ㄧ方死亡或失蹤,另ㄧ方撫養困難者:一萬元。低收入戶者:二萬元。 3.學生本人或其父母患有重大傷病,家庭無力負擔醫療費者:一萬元。低收入戶者:二萬元。 |
1.父母雙亡:一點五萬元。 2.父母ㄧ方死亡或失蹤,另ㄧ方撫養困難者:一萬元。 3.學生本人或其父母患有重大傷病,家庭無力負擔醫療費者:五千元。 |
三、家庭遭遇特殊災害(地震、風雨災、火災、氣爆)者。 |
1.房屋全倒(毀):二萬元。 2.房屋半倒(毀):一萬元。 3.水災(嚴重浸水):五千元。 4.火災:五千元。 5.氣爆:五千元。 |
1.房屋全倒(毀):一萬元。 2.房屋半倒(毀):五千元。 3.水災(嚴重浸水):五千 元。 4.火災:五千元。 5.氣爆:五千元。 |
四、其他合於急難救助者。 |
視情節輕重,以專案申請核定。 |
視情節輕重,以專案申請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