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級規範-【108-2學年度後入學者適用】博士班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班

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109012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班(以下簡稱本院博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修業規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二、本院博士班研究生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修業年限: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均須經指導教授及本學院院長認可。

2.博士班學生入學後,於修業期限內須修畢本所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數34學分,其中包含必修13學分、選修至少21學分。

()指導教授之聘任:

1.研究生在入學第一學期的第九週(內)前須選定指導教授,至少一人應為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惟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並提交經指導教授同意簽章後之「指導教授選定確認書」至本院備查。

2.博士班研究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並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與簽名後,繳交至本院核備。

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

()成立研究生論文研究諮詢委員會:

1.依據本學院博士班研究生論文研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由該博士班研究生之指導教授成立研究生諮詢委員會,博士班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召開諮詢委員會議針對研究生博士論文主題規劃修習課程、進度與研究方向,並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由該博士班研究生之指導教授提送本學院備查。

2.就學期間若更改博士論文主題,得再召開諮詢委員會審議。

()其他:

博士班研究生若有需要由院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時,需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本學院提出申請,並經由院務會議審理通過。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資格考核:

1.入學後八學期內(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核,未通過者,得令退學。資格考核以論文計畫提審,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若重考仍未通過者(未參加考試視同未通過),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2.資格考核審查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學院或院外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組成,經指導教授提名,院長同意後聘請之,委員之資格需符合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3.若研究生於更換指導教授前,已通過資格考核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新指導教授得視情況要求重新進行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審議研究主題與方向,但不得因此喪失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在學期間研究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1.本院博士生於申請博士論文考試前之最低論文發表標準,至少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就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需發表於發表(含有正式接受函)TSSCIFLIEconLitSSCISCI列名的期刊論文至少二篇(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僅限一人提出申請,投稿時或刊登時該期刊列在名單上皆可)

(2)就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需發表於發表(含有正式接受函)TSSCIFLIEconLitSSCISCI列名的期刊論文至少1(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僅限一人提出申請,投稿時或刊登時該期刊列在名單上皆可),且至少有一項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之國內外發明專利。

(3)就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成果需發表於發表(含有正式接受函)TSSCIFLIEconLitSSCISCI列名的期刊論文至少1(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僅限一人提出申請,投稿時或刊登時該期刊列在名單上皆可),且至少有四項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之國內外新型專利。

2.就讀博士班以前發表之研究成果,或在博士班內發表與博士學位論文不相關之研究成果均不列入計算。

3.研究生所發表之著作,於註明該研究生所屬單位時,本校需為掛名單位之一。

4.若研究生有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方可納入畢業條件。若有其他爭議,由院長協調之。

5.合聘及退休教授得遵照上述規定辦理,退休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論文掛名順序,請依實際指導情形自行協商。

6.以上標準僅為資格考必要條件,充分條件由指導教授及長全權認定。

()博士學位考試:

1.109學年()以後入學博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考試前,英文能力須符合下列方案其中1案:

(1)IBT-TOEFL-61分或TOEIC-650

(2)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

(3)參加台灣以外地區以英文為正式語言之國際研討會並以英文口頭發表論文2次。

(4)外籍生不在此限。

2.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符合論文發表等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於學校學位考試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得參加博士學位考試。

申請學位考試,應依照本校行事曆所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學位考試舉行期間第一學期應在十月初至次年元月底前,第二學期應在四月初至同年七月底前。

3.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試委員五至九名,其中校外委員須為三分之一()以上,考試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校外委員擔任;指導教授得為委員,其中教授必須佔考試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2)本校兼任教師得提聘為校外委員。

(3)考試委員一律不得聘任與應考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人士。

(4)以未曾任教授者、未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未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擔任考試委員,必須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5)考試委員由本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聘之。

4.本學院博士論文考試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以後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喪失取得博士學位之資格。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規及本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