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111 年 12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本國學生就讀本校博士班,特訂定本校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自 112 學年度起,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進入本校各系所就讀,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之本國籍全職博士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逐年提出申請。
(一)新生獎學金:本校日間部碩士班應屆畢業生就讀本校日間部博士班,並於博士班錄取年度完成註冊者,獎勵期間為一學年。
(二)菁英獎學金:本校日間部博士班二年級至四年級學生,應於各該前一學年度至少新增發表一篇 SCI(E)、SSCI 國際期刊論文,且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非為第一作者,需另提供除指導教授外,第一作者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之期刊論文,如已被接受但尚未刊登者,亦同,但每篇限採認一次。三、獎勵名額及金額:
(一)新生獎學金: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菁英獎學金:以當年度各年級申請名單,依國際期刊發表點數排序,第一名每月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及第三名,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四名及第五名,每月新臺幣二萬元;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排序第一名至第五名者,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百分之七十,指導教授支應百分之三十。
前項國際期刊發表點數僅採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國際期刊論文,並依本校期刊論文發表獎勵辦法之論文點數計算表核算。
四、獎勵期間:自博士班入學年度起算至多四學年之獎學金(含休學期間),每學年度獎勵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依研發處公告辦理,並應於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
(二)新生獎學金: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在學證明及全職學生證明文件。
(三)菁英獎學金: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在學證明、全職學生證明文件及國際期刊論文發表之佐證資料。
六、審查程序:
由研發處召開評審會議,依據申請資料進行評選。
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研發長及校長延聘之校內、外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於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七、獎學金取消或停發限制:
(一)獲獎學生不得同時請領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經發現除取消獲獎資格外, 並將追回所發款項。
(二)獲獎學生之各項資料如涉有偽造、變造、假借、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追回所發款項外,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三)獲獎新生入學當年度或在校生當學期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學籍或轉學離校者, 取消獲獎資格。
(四)獲獎學生因故休、退學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復學者須主動告知研發處,方得自復學當月起續領獎學金。休學期間停發之獎學金不再補發。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六)獲獎期間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但於本校從事兼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暨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本校學生公費分配預算、本校預算分配款(含自籌收入分配)、教師自籌經費、其他受贈收入等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