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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規範-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

107 4 25 10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 6 23 109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育品質與學術倫理,防範本校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或舞弊等情事發生,並建立公正處理之機制,依據學位授予法訂定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接獲檢舉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時,應將具體違反情形及相關資料,送交教務處受理。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檢舉,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受理。

檢舉案於受理及審查過程中,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檢舉案經審定之後,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三、為處理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或舞弊之檢舉案,本校應組織抄襲代寫舞弊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所屬學院教師代表一至二名、相關學院教師代表一至二名及法律專家一名組成,並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簽請校長遴聘之。

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四、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教務處 於受理檢舉案後,應於 3 個工作天內通知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及系(所、學位學程,並將檢舉相關文件送被檢舉人所屬學院。該院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成立審議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客觀、明快原則,於三個月內完成審定。

  (二)審議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兼會議主席。若院長應迴避時,則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三)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四)審議委員會應推薦校外專業領域公正學者三人審查(檢覈實驗數據之真實性、確認是否由他人代寫、比對文獻引用情形及審查論文原創性、貢獻度等),審查人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書。被檢舉人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審查人。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五)審議委員會審理時,應尊重審查人基於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六)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列席說明。

五、審議委員會應於會議召開之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間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六、審議委員會決議之審查報告書及會議紀錄應簽請校長核定後通知教務處,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審定結果,被檢舉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附具體理由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審議委員會審定被檢舉人學位論文確有抄襲、代寫或舞弊情事屬實者,由教務處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於校內網頁公告註銷並以書面通知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另函請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紙本論文及電子檔案,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相關機關 (構)。

八、經撤銷畢業資格並註銷學位者,以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以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等取得碩、博士學位者,涉有抄襲、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者,適用本要點處理。

九、檢舉案經審定為不成立,除另有新事證外,對於同一案件不予受理。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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