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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108年9月25日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8月26日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1月16日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6月7日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17日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特訂定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專款經費、教育部暨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本校學生公費分配預算、本校預算分配款(含自籌收入分配、其他受贈收入等經費支應。如未獲國科會補助,不適用本要點。

三、自 113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獎勵方式分為國科會甄選、國科會核配 兩類。國科會甄選方式,申請人應於國科會規定期限內,自行於國科會線上系統提出申請,經國科會審查,擇優獎勵。

、本校招收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含本校外國學生,但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以在職身分報考者。但於本校從事兼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二)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三)已有領取退休俸或經系所審查不符資格者。

(四)已受領其他獎學金、就學獎助金或其他津貼者,但參與執行研究計畫之研究津貼不在此限。

112 學年度(含)前入學者,受獎學生每名每月獎學金新臺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當年度九 月一日起至第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臺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臺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113 學年度起入學者,受獎學生每名每月獎學金新臺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當年度九月一 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提前入學者,自入學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一月底止,惟備取遞補者自報國科會同意之當月起獎勵,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每年博士班新生獎勵名額,依國科會當年度通知核配本校之名額為準。

各學院博士生獎勵名額分配依前四年度各學院獲國科會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總經費為基準,核算該院占比為原則。但基於各領域平衡之考量,管理學院、海洋商務學院、商業智慧學院、創新設計學院、外語學院及共同教育學院之研究計畫總經費以加權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

前項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包含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多年期計畫依年度分算計畫金額。

、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研發處公告辦理。

(二)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 申請書。
  2. 博士錄取證明或在學證明
  3. 全職學生證明文件或勞保異動紀錄查詢證明文件。
  4. 自碩士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一學期成績單或歷年成績單。
  5. 研究計畫書。
  6. 其他審查資料(如語言能力證明、推薦信、學位論文、已發表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或技術報告、獲獎紀錄、相關研發成果等,若無則免附。

(三)獲本校核定者,應依本校核定通知函辦理受獎資格切結書之簽署。

、獎學金之核定,由研發處召開評審會議,依據博士生所提研究計畫完整性、研究期程規劃合理性、預期成效及所附申請資料進行評選。

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研發長及校長延聘之校內、外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前二項關於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受獎學生每年至少應參與執行一項研究計畫。

112 學年度(含)前入學博士班第二年至第四年之受獎學生;113 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班第二 年至第三年之受獎學生,每年須至少發表二篇國際研討會論文或一篇收錄於國際期刊論文。未達標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期限內無法補正者,自次月起停發;補正後追溯停發月起重新核發獎學金。

前項國際研討會論文及國際期刊論文,除指導教授外,須為第一作者。國際期刊論文係 SCIE、SSCI、A&HCI、ABI ABDC 期刊論文。但發表於 MDPI、FRONTIERS MEDIA SA 或 HINDAWI 等業者出版之期刊論文,不予採計。

、受獎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繳交前一年度成果報告;112 學年度(含)前入學博士班學生四年須繳交獎學金領取期間完整之績效報告;113 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班學生第三年須繳 交獎學金領取期間完整之績效報告

前項報告未如期繳交者,視同未達標。

為利獎勵成果效益追蹤,受獎學生應於畢業後三年內配合本校之流向追蹤,包括就業狀況及職涯規劃等事項。

十一、受獎學生如有下列情事,本校得立即取消受獎資格並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其出缺名額得依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由同年入學之博士生重新徵件遞補,並溯自名額出缺次月起核發獎學金:

(一)休、退學。

(二)經指導教授通報,未辦理休、退學,但已放棄繼續就學。

(三)在校生逾期未註冊。

(四)在學期間已離境超過一個月或修業情形不佳,經指導教授、各系所或經其他單位通報確認。

(五)在學期間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者。但於本校從事兼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前項遞補名額申請方式,應檢具第七點第二款申請應檢附資料及至當學期(前)博士班相關成果資料。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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