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培育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培育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111 年 12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12 年 6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 年 3 月 21 日 112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 年 11 月 21 日 113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本國學生就讀本校博士 班,依據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訂定本校培育優秀本國博士生獎學金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進入本校各系所就讀,成績優良且具有研究潛力 之本國籍全職博士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逐年提出申請。
(一)新生獎學金:自 112 學年度入學起,本校日間部碩士班應屆畢業生就讀本校日間 部博士班,並於博士班錄取年度完成註冊者,獎勵期間為一學年。其中因服義務 役而無法應屆就讀者,如於次屆就讀時檢具服役證明(退伍令、結訓令等),不受 應屆畢業生限制。
(二)菁英獎學金:自 112 學年度入學起,本校日間部博士班二年級至三年級學生,應 於各該前一學年度至少新增發表一篇國際期刊論文。
(三)教育部獎學金:本校日間部博士班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以學籍資料年級為準。 博士班二年級以上申請者,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應至少參與 一項研究計畫且發表一篇國際期刊論文。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期刊論文,指 SCI(E)、SSCI、A&HCI、ABI 或 ABDC 期刊論文。但發表於 MDPI、FRONTIERS MEDIA SA 或 HINDAWI 等業者出版之期刊論文,不予採計。 前項國際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非為第一作者,需另提供除指導教授外, 第一作者之證明。論文點數依本校論文點數計算表核算,但每篇採認以一次為限。 前項規定,如已被接受但尚未刊登者,亦同。
四、獎勵名額及金額:
(一)新生獎學金: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菁英獎學金:以當年度各年級申請名單,依國際期刊論文發表點數排序,第一名 每月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及第三名,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四名及第五名, 每月新臺幣二萬元;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排序第一名至
第五名者,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支應百分之七十,指導教授支應百分之三十。 (三)教育部獎學金:依教育部核定人數為原則,每月新臺幣四萬元。於期刊論文發表、 參與研究計畫、產學合作、專利技轉等,有優異表現之博士生,得支領加碼獎學 金,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
前項各款獎學金,符合資格條件者,均得提出申請,但僅得擇一支領。 第一項第三款加碼獎學金,由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加碼補助經費支應,如未獲 加碼補助經費,不予核發。加碼獎學金之名額及額度,經評審會議審查通過後,陳請校 長核定之。
五、獎勵期間:自博士班入學年度起算至多三學年之獎學金(含休學期間),每學年度獎勵期 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研發處公告辦理。
(二)博士班一年級,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書。
2.碩士畢業證書影本(逕讀博班者免附)。
3.在學證明或博士錄取證明。
4.全職學生證明文件或勞保異動紀錄查詢證明文件。
5.自碩士一年級起之歷年成績單。
6.其他審查資料(在學期間曾發表之論文、專利、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或其他 各類優秀事蹟之資料),如無免附。
(三)博士班二、三年級,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申請書。
2.在學證明。
3.全職學生證明文件或勞保異動紀錄查詢證明文件。
4.自博士一年級起在校就讀期間之歷年成績單。
5.國際期刊論文點數計算表及佐證文件。
6.其他審查資料(在學期間曾發表之專利、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或其他各類優 秀事蹟之資料),如無免附。
七、審查程序:
由研發處召開本校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評審會議(以下簡稱評審會議),依據申請資料進行 評選。
評審會議委員由副校長、研發長及校長延聘之校內、外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由校長指派 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 員列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評審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人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於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評審會議委員及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 密原則。
八、獎學金取消或停發限制:
(一)獲獎學生不得同時請領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含獲國科會甄選核定者),經 發現除取消獲獎資格外,並將追回所發款項。
(二)獲獎學生之各項資料如涉有偽造、變造、假借、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追回所發款項外,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三)獲獎新生入學當年度保留入學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獲獎學生當學期未完成註 冊者或轉學離校者,自當學期停發;辦理保留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四)獲獎學生因故休、退學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復學者須主動告知研發處,方 得自復學當月起續領獎學金。休學期間停發之獎學金不再補發。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六)獲獎期間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但於本校 從事兼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暨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本校學生公費分配預算、本校預算分
配款(含自籌收入分配)、教師自籌經費、其他受贈收入等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