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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級規範-【112-1學年度後入學者適用】博士班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109年0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03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4月0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7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0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31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班(以下簡稱本院博士班)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等規定,訂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水圈學院水產科技產業博士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博士班修業規則如下:

(一)修業年限: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博士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核可。

(三)博士生入學後,於修業期限內應修畢最低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其中包含必修十學分、選修至少二十一學分。

指導教授選任原則如下:

(一)博士生於入學後第一學期(內),須選定指導教授,且至少一人應為本院專任(案)副教授以上教師,並提交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簽署後之本校研究生指導教授提報申請單至本院博士班備查。但博士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二)博士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應徵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同意,並於本校研究生指導教授異動申請單簽署後,將異動申請單繳交至本院博士班核備。

(三)指導教授若離職或退休,則須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

(四)博士生若有需要由院外專家學者共同指導時,須指導教授同意,且須向本院博士班提出申請,並經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博士生於入學後八學期內(不含休學期間)須通過資格考核,未通過者,得令退學。資格考核以論文計畫提審,未通過者得重考一次,若重考仍未通過者(未參加考核視同未通過),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二)資格考核,置審查委員三至五人,由本院或院外助理教授以上人員組成,經指導教授提名,院長同意後聘請之,委員之資格需符合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三)若博士生於更換指導教授前,已通過資格考核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新指導教授得視情況要求重新進行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審查,審議研究主題與方向。

四、博士生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之最低論文發表標準,至少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論文研究成果發表於(已接受未刊登者需附正式接受函)TSSCIFLIEconLitSSCISCI列名的期刊論文二篇(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院博士班名義發表,博士生共同發表則限一位提出申請)。

(二)發表第一款學術期刊論文一篇,並且至少有一件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之國內外發明專利,博士生共同取得則限一位提出申請。

(三)發表第一款學術期刊論文一篇,並且至少有四件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之國內外新型專利,博士生共同取得則限一位提出申請。

(四)博士生發表之研究著作與成果應註明,本校需為掛名單位之一。

就讀本院博士班以前發表之研究成果,或在本院博士班內發表與博士論文不相關之研究成果均不列入前項之計算。

一百零九學年(含)以後入學之博士生,於提出博士學位考試前,英文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外籍生不在此限:

(一)IBT-TOEFL-六十一分或TOEIC-六百五十分。

(二)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

(三)參加臺灣以外地區以英文為正式語言之國際研討會並以英文口頭發表論文二次。

博士學位候選人在符合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於本校學位考試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於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完成博士學位考試

五、博士生如有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方可納入畢業條件。但有爭議時,應由院長協調之。

六、合聘及退休教授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退休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論文掛名順序,依實際指導情形自行協商。

七、博士學位考試如遇爭議事項,應由事務會議審議處理之。

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考試委員五至九名,其中教授須佔考試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應考博士生之指導教授亦得為考試委員。

(二)前款規定,其校外委員應有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試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校外委員擔任。

(三)本校兼任教師得提聘為校外委員。

(四)應考博士生之四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等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不得擔任考試委員。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以後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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